热线曝光:2014年7月2日《这样的行政处罚让人不服》
新闻内容:6月25日,市民陈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反映称,去年,岳西县亮亮商贸有限公司胡某从他的公司购买了一批白酒。事后,有关部门认为,这批标称为“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的白酒,存在着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产品的行为,因此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热线追踪记者
汪秀兵
陈先生事后告诉记者,他的公司不存在销售假冒厂名的白酒,岳西县有关部门不听取他的意见,于今年3月3日,坚持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这种错误的行政处罚,他根本不服。“《安庆晚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十分重视,专门派人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调查核实。”
“今年7月12日,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人到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核实。”陈先生说,核实结果:“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实际变更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
“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此重新作出认定:2012年9月10日‘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称‘亳州市五粮贡酒业有限公司\’的白酒不属于生产销售假冒厂名白酒的违法行为。”陈先生说。
陈先生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按照这一《规定》,岳西县市场监管管理局撤销了今年3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感谢《安庆晚报》的帮助,为我讨回了‘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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