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虎
晓将
记者
周国庆)3月13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刹车失效致人伤车损的产品质量案件,判决宁国某汽车公司赔偿原告江某因车辆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45万余元。
2013年1月,江某在岳西县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安徽宁国某汽车公司生产的三轮车一辆。1月30日,江某驾驶车辆途中突然刹车失效,造成江某左足背动脉腓动脉及神经断裂等较严重伤,伤情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同时车辆严重受损。
事发后,岳西县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鉴定意见为,“该车制动系统因制动储油罐中无制动液致行车制动无效”。诉讼中,经宁国某汽车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江苏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再次鉴定,意见为,“该车辆制动系统中制动液量少,造成制动力不足,引起制动失效”,法院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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