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15时许,岳西县村民郑某因与天鑫石材厂其土地纠纷,找石材厂的负责人评理,要求石材厂停产解决问题,未达到目的,竟点燃了矿山宿舍的煤气罐,企图同归于尽。
黄尾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立即赶来将火扑灭。后经了解,点燃煤气罐的系黄尾镇村民郑某,因与该厂工人在处理矿山废料时占用的山场是该郑与其哥哥共有,天鑫石材厂使用山场时未征得其本人同意,该郑认为天鑫石材厂侵犯了其权益,故而到矿山寻找相关负责人理论,并要求矿山暂时停产。在该郑诉求未果的情况下,其点燃了矿山宿舍的煤气罐,此举严重影响了矿山驻地人员的安全。该郑态度极端,拒绝配合民警展开调查工作。该案发生在国庆节长假期间,为防止事态“恶性发展”,派出所及时向局领导汇报,本着“群众利益需要维护,外来企业利益要支持”的原则
民警对双方所说的山场事宜进行了初步调解。但对该郑维权时所采取的过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当郑某签字时才幡然醒悟,维权也要通过正常途径,不能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胡继评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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