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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道上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不宜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0-10-27 01:14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不宜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吴才广查叶茂

机动车驾驶人在村道上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如何定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和安徽省公安厅《关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 “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规定,村道不属于道路交通法规中的“道路”。在村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也就不能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行为人存在过失的,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意见是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即在村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理由如下:

第一,村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从该法“道路”的定义可以看出,“道路”的外延比“公路”大,该法中的“公路”也没有明确指出不包括“村道”。而且分析该定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乃是该法规定“道路”的本质涵义。村道,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由国家、集体、村民等多方筹资,用于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方便农村居民出行而修建的。它不光是允许本村村民通行,也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应当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第二,在村道上驾车致人死亡侵犯的客体仍然是公共安全。村道不是一个封闭的场所,行为人在村道上驾车,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致人死亡,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第三,村道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不同,因为两者侵害的客体不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应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侵害的客体则不是公共安全了,所以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乡村、集镇、居住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自建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说明乡村道路已经纳入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范畴。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可见,村道已经纳入交通部们的建设管理。

在实践中,“村村通”公路工程,也是由县交通部门组织施工、验收的,而且有一整套的程序、标准和规定,所以说村道应当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第四,行为人在村道和在其他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一样,具有相同的注意义务,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包括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作为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本身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而行人在非道路上行走则不然,比如在单位内部的地面行走,其注意交通安全的义务就低得多,与此相对应,机动车驾驶人在非道路上驾驶,理应比在道路上驾驶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也正是因为如此,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行为人在负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时才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致人死亡则只要不是意外事件,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也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处罚要重。行为人在村道上驾驶机动车,和在其他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一样,具有相同的注意义务。受害人在村道上行走或玩耍,也应当注意交通安全。因此,在村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在村道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定罪有利于实现刑罚公平。假设甲驾驶机动车在村道上将乙撞倒,甲看前后无人,便驾车逃逸,致乙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如果按照交通肇事处罚,甲应在七年以上量刑;而按照过失致人死亡处理,则和没有逃逸致人死亡一样,以结果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行为人驾车逃逸,主观恶性更深,理当加重处罚。由此可见,在村道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定罪更有利于实现刑罚公平。

第六,村道是否验收、是否有中心线等安全标志不影响刑法意义上的定性。村道上是否标有中心线等安全标志,不影响交警做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更不影响刑法意义上的定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道路”上没有中心线、红绿灯等交通安全标志,如何通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影响交警做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不影响刑法意义上的定性。

第七,在村道上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定性有利于实际操作。实践中,在村道上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后,都是由交警处理,交警也都对事故做了责任认定,并且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则会导致管辖、赔偿等诸多问题,不利于实际操作。

综上,在村道上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更符合刑法本意,有利于实现刑罚公平。 (作者单位: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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