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刑满释放后,申请再审,法院改判,岳西县的方某认为自己的牢坐的冤枉,准备申请国家赔偿。他的愿望能否实现?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法官和相关法律专家。
方某原是岳西县某镇粮油分站保管员,1988年因涉嫌贪污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方某不服,上诉至原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方某刑满释放后回原籍,觉得冤枉,后经他十余年的申诉,1998年,安庆市中院受理了此案,1999年6月,安庆市中院做出刑事裁定,鉴于方某犯罪情节一般,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撤销岳西县法院的刑事判决和原安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二、方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
方某认为自己应该得到国家赔偿,对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姚进表示,方某获得国家赔偿的可能性很小。因为:
首先,此案是1988年判决的,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施行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995年施行的法律对1988年的判决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律师告诉记者,所谓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其次,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是方某并不是再审被判无罪,再审结果是方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分。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根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免予刑事处分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简单地说,就是被告人仍然有罪。
就此案的的情况,记者也联系了安庆市中级法院的工作人员,该院研究室潘主任告诉记者,申请国家赔偿是方某的权利,但是综合分析方某的案情,方某获得国家赔偿的可能性极小。
记者随后将采访获得的信息反馈给方某,方某表示,会认真考虑是否申请国家赔偿。
本报记者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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