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浩)3月20日,由望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夏某某等6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孔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江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刑期;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安庆市查办的首例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等4人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帮助犯罪分子曹某某伪造立功重要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此外,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贿、受贿人民币共计23万余元和价值3000元购物卡,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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