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徐记生李玉环报道“我的一时冲动给村集体和贫困户带来了损失,现在非常后悔,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牢记教训、深刻反思,今后多为村里的扶贫工作做贡献。”3月10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鸦滩镇葛林村,在村委会办公室对王某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王某某激动地对检察官说。
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葛林村得到国家扶贫政策支持,准备在本村草皮山上建设光伏发电基地,而王某某家有一处祖坟正好位于选址的地方。王某某认为在此建光伏发电基地对他家里不好,便把祖坟迁走了,后来找到村里讨要说法,双方沟通无果。
2017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一)凌晨1时许,吃过年夜饭,酒劲未过的王某某独自一人骑着二轮电动车来到草皮山光伏发电基地,从地上捡起土块将基地内9块光伏发电板砸坏,并将基地围栏和广告牌扳倒踩坏,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9747元。
案件发生后,葛林村紧急向派出所报案,并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检察院得到信息后,立即联系派出所,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督促尽快破案。
经缜密侦查,案件很快告破。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详细供述了犯罪动机及经过,并积极赔偿光伏发电基地的各项损失。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某所在的王屋自然村130余人联名请求从轻处理,葛林村亦出具了谅解书。其中到底有何隐情?
考虑到案件影响力,为全方位了解案件及嫌疑人情况,承办检察官多次来到葛林村,与村“两委”及扶贫工作队长沟通,对案发背景、扶贫难点等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据介绍,王某某平时是个老实人,在村里做事公道,热心帮助他人,群众基础好,对王某某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推进扶贫工作。
综合考虑案情,王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不捕不诉有利于扶贫工作,遂该院对王某某作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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