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陆杨
“我是一名农村离异妇女。在离婚之后,我原本的承包地都归了前夫所有,土地确权也没有我的份。难道妇女离婚后,原本的土地都和自己无关了吗? ”近日,在本报读者QQ群(群号:81703254)中,一位读者质疑道。
这位读者名叫余丽(化名),是望江县华阳镇大号村人。余丽告诉记者,她1993年和前夫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夫家。 2014年,因和前夫感情不和选择离婚,并将户口从夫家迁出,单独立户,但仍在大号村。
前不久,余丽得知,当地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 “没有人通知我,我难道没有地了吗? ”余丽表示,当年二轮承包时,她的户口已在大号村,并分到了土地,“因此,土地也应该确权给我。 ”
余丽透露,离婚时,她和前夫并未就土地承包权益的分割有过协商。“离婚协议上没有关于土地的分割事宜,但不意味着我要放弃承包地呀。”余丽想知道,自己如今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承包权益。
为此,余丽曾向村组干部询问过此事。 “但他们告诉我,在离婚之后,村里的地已经和我没有关系了。 ”余丽说,村组干部的态度让她担心,“如果没有地,我一个离婚妇女,该如何生存? ”
据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为此,记者首先联系了大号村村主任伍先奎。他告诉记者,余丽的确曾找过村里,但村里没有动她的地,也没有侵犯她的土地权益,“只是她的地在前夫家,土地都确权在前夫家户口上了。 ”
伍先奎说,余丽想要土地,必须先和前夫协商好,从前夫家分割出自己当年二轮承包时获得的土地,“如果协商不好,村里也无权帮她确权。”
那么,余丽离婚之后,能否分割当年的承包地呢?记者咨询了望江县农委农村经营管理与合作经济指导股。该股一位彭姓负责人表示,如果余丽在二轮承包时分到了地,那么离婚后有权和丈夫平均分割土地权益。
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同样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至于余丽此时能否再次找前夫分割,韩宝表示,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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