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7日,望江县法院民三庭法官在杭州市萧山区快速调处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当场将40万元的货款汇到原告账户。 6月12日,原告满怀感激之情给民三庭送来一面鲜红的锦旗。
被告浙江万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工程项目部自2010年拖欠原告安庆市宝丰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224593元,原告经多次催要不能后于2012年5月25日向望江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截止到2012年5月23日的利息286732元。诉讼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该院民三庭在受理案件后对原告的申请及时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决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月5日清晨,民三庭承办法官等人即赶赴被告公司所在地萧山区。考虑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相关的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工作存在较大难度,下午4点多到达后,承办法官顾不得休息便直接与当地的银行取得联系。几经查询后,成功冻结了被告在工行萧山区分行和建行萧山区分行的两个账户内的存款55万元。
6月6日上午,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等人一起前往被告公司,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明来意并告知其银行存款冻结情况,被告方当即表示愿意调解。承办法官于是趁热打铁,经过几番沟通、协商,并通过电话征询原告意见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40万元并于次日全额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6月7日一大早,承办法官又赶到被告公司,公司财务人员立即通过网银将40万元汇到原告账户。 15分钟后,原告确认收到了该笔汇款。
(聂东霞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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