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娅
一些企业为节约成本,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到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需承担高额医疗费用和赔偿时,才后悔不已。
汤某入职桐城市某企业后,企业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去年4月,汤某在生产车间不慎掉入开水锅中,全身63%深三度烫伤。今年5月,桐城市人社局认定汤某为工伤,裁决企业给予汤某工伤赔偿41万余元。企业不服裁决,认为汤某受伤住院治疗后,其家人在某众筹平台筹得医疗费9万余元,而在汤某治疗过程中企业已支付医疗等费用10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将众筹的9万元从41万元中扣除。
桐城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企业称目前经营困难,请求减轻赔偿责任。见双方僵持不下,承办法官遂邀请汤某的家人、汤某居住地的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汤某同意企业分期支付其赔偿款39万元。
法官提醒,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除要承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费用外,还要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办理工伤保险不仅能充分保障职工权益,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切莫贪小利而吃大亏。
【法律链接】
我国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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