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凤 周国庆)2017年12月7日傍晚,不到两周岁的李某随父母到超市购物。进入超市一楼入口处后,李某父母将其放下独自行走,不料,意外就此发生。李某走到下行电梯口前铝合金盖板上时,突然跌倒在地,在电梯与地面接缝处,右手无名指被运行中的电梯夹伤,造成右环指远节指骨骨折伴缺损,环指指骨有神经断裂。李某的父母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超市承担医疗费9000余元,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幼儿乘电梯跌倒受伤,超市该不该担责?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如果自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尚未年满两周岁,随父母亲到商场购物时,独自走到商场上二楼的下行电梯口前,不慎跌倒在地受伤,其受伤主要是由于其父母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未尽到看护义务,放任李某独自行走,其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受伤与商场电梯在运行时存在安全隐患有一定因果关系,该安全隐患的存在,说明商场管理人在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瑕疵,故商场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酌定超市对李某的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余70%由李某自行承担。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服从一审判决。6月4日判决生效。
法官提醒,孩子天性顽皮好动,家长一定要尽到看护责任,不可做“放手”父母,以免酿成恶果,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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