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姚笃留江洪宏报道三年前,桐城人姚某在枞阳县境内醉酒驾驶被吊销驾照,后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本应痛改前非,可没想到,姚某不思悔改,4月14日,再次饮酒驾车被桐城交警查到,罚款2300元,并处行政拘留8日。
4月14日中午,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根据行动日统一安排,错时深入城乡接合部严查酒驾。14时许,民警在桐香路临时查缉点,对一辆皖FJ2XXX正三轮摩托车例行检查时,三轮车未停车,民警随即通知前方200米另一检查点做好拦截工作。三轮车驾驶员见前方有交警就丢下老婆迅速下车,准备逃离时被赶来的民警控制住。民警询问其是否喝酒时,姚某谎称未喝酒,也没开车,在一旁的妻子也谎称是她开的车。民警利用心理战术告诉姚某,记录仪已经记录下了全过程。在较量一番后,姚某承认自己酒后驾驶。民警对其检测后,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mg/100ml,属饮酒驾驶。在进一步检查中,民警发现姚某于2014年2月7日,在枞阳县麒麟镇程庄村乡道醉酒驾车被枞阳交警查获,驾驶证被依法注销,后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姚某的违法行为,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姚某驾驶证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300元、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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