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谢莎
记者
张培农)10月1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件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月9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因怀疑其树木损坏与桐城市某园林公司有关,遂到该公司找人讨要说法,后与被告人邹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揪打在一起,被公司其他员工拉开后,被告人邹某趁机用玻璃水杯将张某额头砸伤。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被害人张某向桐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邹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7857.56元。办案法官在案件承办过程中,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积极运用六尺巷调解工作法,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未能冷静处理纠纷,继而与他人产生争执并因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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