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汪琦
项琼
记者
张培农)9月8日,桐城市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因兔子养殖场转让导致的纠纷案件。原告撤诉后二次起诉前,原承办法官再次做双方调解工作,运用“六尺巷”调解工作法,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朱某、梁某将其共同经营的兔子养殖场转让给原告张某,转让费9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开始接管兔子养殖场,转让费尚未支付。后张某以朱某、梁某二人与某小学之间无房屋租赁关系,其二人无权转让该场地,其转让行为具有欺诈性,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朱某、梁某二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二人赔偿其投资款27235元。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以前是朋友关系,张某在接手兔子场之后,由于缺乏养殖技术和养殖经验,大量幼兔相继死亡,加之养殖场地能否长期使用不能确定,使得张某的兔子养殖不能为继,故请求法院确定合同无效,相应转让费亦不再支付。被告梁某、朱某认为兔子场的转让范围不包括场地租赁费用,合同有效,张某的请求于法无据。经调解无效,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准备回去重新取证后再行起诉。法官考虑到原告此番撤诉,虽然可以结案,但纠纷未决,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法律结果。于是,在后续的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较好地运用“六尺巷”调解工作法来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思想隔阂。承办法官的耐心、责任心和苦口婆心使得双方当事人养殖兔子的烦恼就此烟消云散,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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