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进
金娟
记者周国庆)11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客车司机傅某某为争客源竟动武致他人眼睛受伤。
2013年3月上午8时许,被告人傅某某与汪某某因争客一事发生口角,继而两人相互拉拽殴打,汪某某的老婆汤某某上前拉架,拽住被告人傅某某的胳膊,被告人傅某某为摆脱汤某某的拉拽,甩胳膊挥拳打中汤某某左侧脸部致其受伤。汤某某伤情经桐城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眶骨骨折、左眼视网膜震荡。经枞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汤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和被害人汤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汤某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被害人汤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傅某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系因争抢旅客的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于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汤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降低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傅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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