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汪美玲
刘成林
记者
卢向波)桐城市范岗镇一家私人电镀厂在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多次将电镀废液和洗版废水倾倒在桐城市挂车河内。7月22日,记者从桐城警方了解到,胡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后,安徽省首次侦破的污染环境案件。
7月15日,桐城市公安局接到环保部门移送案件,桐城市范岗镇一家私人电镀厂向挂车河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对挂车河水域造成严重污染。接到报案后,桐城警方迅速开展立案侦查,传唤该厂主要负责人胡某到警方接受讯问。
经多方查证了解到,2013年2月至6月底,犯罪嫌疑人胡某在自家私设电镀厂,在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多次将电镀废液和洗版废水直接倾倒在挂车河内,累计倾倒危险废物超过6吨;通过监测,倾倒物中重金属铬的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根据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相关规定,胡某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犯罪嫌疑人胡某出生于1986年,环保意识淡薄,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7月22日,记者从桐城警方了解到,胡某目前已被取保候审,下一步该案件将移送检查机关起诉。
同时记者了解到,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后,安徽警方首次侦破的污染环境案件。对于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警方将全力加大打击力度,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重大行动联合查处等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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