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莉
刘军中
记者周国庆)桐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光银、陈雪松抢劫、盗窃一案,日前已由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光银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被告人陈雪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时,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14日是法定上诉期内也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1年11月2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光银驾驶一辆沪CP1407(系假牌照)别克轿车,伙同犯罪嫌疑人陈雪松携带一只弓弩(公安机关鉴定为管制刀具)及配套使用针管,从舒城县向安庆方向沿途偷狗,二人采取用弓弩发射针管释放麻药的方式先后盗取狗8只。当日下午,二人驾车返回途经安庆市吕亭镇境内时,陈雪松见机用弓弩发射针管将路边江某家的一条花狗射中,不一会,该狗因药性发作倒地,陈便下车将此狗捡上车时被村民方某发现,方某即上前抓住车子方向盘不放。狗的主人江某获悉后也上前抓住车门把手不放,方、江二人意欲将盗狗贼扭送当地派出所处理。徐光银为急于逃跑,竟驾驶车辆来回倒车,意欲用危险方法摆脱方、江二人,并致方、江二人受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在周围群众的拦截下,徐方才将车停下。
2012年2月21日犯罪嫌疑人徐光银以涉嫌抢劫罪、犯罪嫌疑人陈雪松以涉嫌盗窃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注: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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