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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余菲菲
本报曾于2010年6月28日以《后勤工工作41个月只领到4个月工资》为题,报道了桐城市双港镇农民龙健在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站从事后勤工作41个月却只领到4个月工资一事。后经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站支付申请人龙健工资共计29600元,但得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桐城市双港镇农民龙健自2006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站聘用为后勤管理员,在长达41个月的工作期间里,其只是领到了4个月的工资。在多次讨薪无望的情况,龙健只好于2010年3月24日向桐城市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站支付申请人龙健工资共计29600元。按照有关规定,由于体检站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内也并未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所以该裁决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然而时至今日,龙健仍始终未能领到其应得的薪酬。同年7月26日,龙健只得再次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然而,在辛苦等待了5个月之后,龙健却于2010年12月13日收到了《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以“被执行主体实际并不存在”为由,终结了申请人龙健的这一讨薪诉求。
2011年1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桐城市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一位姓韦的副院长向记者解释说,按照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上所表示的“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站由于政策原因一直没有正式运营”等相关内容以及法院所调查的结果来看,法院根本无法强制执行。韦副院长告诉记者说:“据我们调查了解,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站是由桐城市疾病防控中心与山东济南大成华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作组建的。但是,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由于山东济南大成华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所以合作计划最终夭折了。且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站根本没有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所以该单位根本就不存在。所以说,该体检站此前一直是处于试运营的阶段,而从未正式运营过。而一个没有任何资产的不存在的单位,我们是根本无法强制执行的。”
对于龙健讨薪的这一诉求,韦副院长则建议说:“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站不存在,则可以追究开发单位的相关责任。即: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山东济南大成华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我认为,这份劳动仲裁裁决书本身就对龙健不利。因为裁决书的主体是体检站,所以才导致了我们难以执行。如果当时裁决书上追加了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连带责任,那么我们便可以立即强制执行。而现在龙建则只能重新向劳动仲裁申请裁决,或者直接将两家单位作为共同被告,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
苦苦讨薪一年多时间的龙健对韦副院长的这一说法并不认同。龙健向记者出示了一张由当时疾控中心陈世锋主任所签字的“设备交接书”,证实该体检站确实具备支付其工资的能力。龙健无奈的表示:“作为一个农民,我无法去法院调查对方是否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年应得的酬劳,没想到竟花了长达一年的时间用来讨薪,到头来仍然领不到被拖欠的近3万元工资。”
“劳动仲裁裁决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站支付我被拖欠的工资,而法院又以这样的理由不强制执行。到底谁能为我来做主呢?”龙健一脸茫然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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