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由太湖县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吴某庆等人网络诈骗案,经安庆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太湖县法院重新审理后,支持了太湖县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2016年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吴某庆先后招聘吴某盛、李某南及同案人关某、黄某奇等人为业务员,并建立诈骗微信群,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组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团伙,采取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编造(合肥)正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某等虚假身份,以帮受害人申请贷款为由实施诈骗活动,先后骗取马某、曹某等19名被害人财物共计866243元,数额特别巨大。
2017年11月1日,太湖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庆等人涉嫌诈骗罪且属犯罪集团向太湖县法院提起公诉。太湖县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金额为480805元,判处主犯吴某庆有期徒刑7年,判处从犯吴某盛、李某南有期徒刑4年。
太湖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仅认定吴某庆等人诈骗章某桥等10名被害人共480805元,而对马某生等9名被害人的被骗金额385438元,以达不到其他受害人受骗事实相同的证据证明标准、规则为由没有认定,忽视了诈骗罪应以被害人财物遭受的实际损失为既遂的认定标准,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属一般共同犯罪,不属于犯罪集团,属适用法律错误。该案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安庆市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8月21日,安庆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11月22日,太湖县法院依法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吴某庆、吴某盛、李某南等人构成犯罪集团,吴某庆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吴某盛、李某南为从犯,诈骗受害人为19人,诈骗金额为866243元,依法判处吴某庆有期徒刑12年,吴某盛有期徒刑7年、李某南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赵晶晶黄昌华
新闻推荐
本报讯今年以来,全市工业投资始终高位运行,靠前领跑,无论是新上工业生产项目,还是企业内部技改升级的投资力度,都跑出了“...
太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太湖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