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赵晶晶黄昌华报道12月22日,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吴某庆等人网络诈骗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太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支持了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首要人员从有期徒刑7年改判为12年。
2016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庆先后招聘吴某盛、李某南及同案人关某、黄某奇等人为业务员,并建立诈骗微信群,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组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团伙,采取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编造(合肥)正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某等虚假身份以帮受害人申请贷款为由实施诈骗活动,先后骗取马某、曹某等19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66243元,数额特别巨大。
2017年11月1日,太湖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庆等人涉嫌诈骗罪且属犯罪集团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犯罪金额为480805元,判处主犯吴某庆有期徒刑七年,判处从犯吴某盛、李某南有期徒刑四年。
太湖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审查认为该案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理由成立。2018年8月21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
2018年11月22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吴某庆、吴某盛、李某南等人构成犯罪集团,吴某庆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吴某盛、李某南为从犯,诈骗受害人为19人,诈骗金额为866243元,依法判处吴某庆有期徒刑十二年,吴某盛有期徒刑七年、李某南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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