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卫兵 记者 周国庆)8月30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詹某某、汪某、汪某某、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至一年;同时判决四被告人共计补栽1139棵树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折算的经济损失共计72954.05元。此案是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八九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詹某某或独自,或伙同被告人汪某、汪某某、潘某某采取皆伐的方式擅自在太湖县城西乡大龙村灯上组、詹岭组共7处山场采伐林木。经检测,涉案山场共计滥伐林木1108株,立木蓄积87.8212立方米。
案发后,四被告人共计向太湖县森林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63847元。2017年11月1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庆师范大学三位环境专家,对涉案林木被滥伐后对环境资源是否产生影响、产生何种影响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专家鉴定评估。经鉴定:涉案山场除“王家垅”为商品林外,其它6块为防护林公益林,公益林林木1025棵,滥伐面积30.5亩,林木蓄积量79.8119立方米,滥伐区乔木层均为皆伐。
其滥伐行为造成了区域净化环境空气价值降低,土壤流失和水分流失、边坡失稳、滑坡崩塌等自然灾害加剧的风险非常大。应及时补种1139棵树木(以成活率90%计,为保证5年长成高大乔木,树苗胸径不低于3cm,株高不低于 1.2m)的前提下,仍需偿付由其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72954.0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汪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汪某某、潘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四被告人对共同参与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四被告人的悔罪认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建议,对被告人詹某某、汪某某、潘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汪某减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各被告人破坏森林资源,其滥伐行为造成了区域净化空气价值降低,土壤流失和水分流失、边坡失稳、滑坡崩塌等自然灾害加剧的风险,损害了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从2013年1月开始,法律明确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太湖法院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太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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