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丹 记者 周国庆)8月24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姚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姚某乘坐其丈夫黄某驾驶的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从宿松县到太湖县走亲戚,当黄某行驶至城西中学附近路段时,遇到民警吴某等人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吴某等人发现黄某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被注销,要求依法暂扣该车时,姚某为阻止民警依法扣押车辆,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并抓扯,抓扯吴某的颈部至皮下出血,抓扯中还导致吴某倒地至左膝盖表皮擦伤。经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吴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这起案件被告人姚某因法律意识淡薄,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致民警受伤,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教训深刻。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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