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两人成婚,可结婚才3天,妻子就回了娘家再也不回来。丈夫提出离婚,而支付的十几万元彩礼能不能返还?近日,太湖县法院就这一案件给出了说法。
家住太湖县新仓镇的章某(初中毕业)30多岁,经人介绍,他与同镇一离异女子李某(大学毕业)于今年2月1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男方因结婚花去彩礼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因双方学历差距及性格原因,李某在婚后第三天便回了娘家,再也不愿回来。章某多次去接妻子均未果。3月份,章某一纸诉状诉至太湖县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章某和李某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但返还的数额应当进行区分判断,对于大笔财物现金,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亲戚之间的人情往来,可视情况不予返还;对用于烟、酒、食物等易耗物品,可以不予返还。
最终经过调解,李某返还章某彩礼90000元。 叶茁许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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