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叶茁 记者 周国庆)经人介绍,两人成婚后三天妻子回娘家就不回来,丈夫提出离婚后,十几万元的彩礼能不能返还?太湖县法院4月10日就这一案件给出了说法。
章某(初中毕业)系太湖县新仓镇人,三十多岁,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与同镇一离异女子李某(大学毕业)结婚。2018年2月1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男方因结婚花去彩礼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因双方学历差距及性格原因,三朝回门,李某一直居住在娘家不愿回来,章某多次去接均未果。2018年3月,章某一纸诉状诉至太湖县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6万元。
经审理查明,章某和李某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但返还的数额应当进行区分判断,对于大笔财物现金,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亲戚之间的人情往来,可视情况不予返还;对用于烟、酒、食物等易耗物品,可以不予返还。
在庭审中,法院对此案彩礼具体构成进行查明,承办法官在向原、被告双方释明彩礼返还的类型,分别做工作,使得双方达成了调解,李某返还章某彩礼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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