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叶青枝周国庆)因家属未被评为当地生态护林员,太湖县一男子心怀怨恨放火烧山,导致大量山林过火烧毁。近日,该男子被太湖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8月28日判决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占某某因其父亲未被评为当地生态护林员,遂对当地村委会产生恨意,同时占某某觉得当地生态护林员工作无所事事,随身携带的宣传喇叭声音影响其生活,从而产生不满情绪。为报复村委会并给当地生态护林员制造事端,2017年4月3日上午,占某某来到所在组“刘家冲”山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山路右边芭茅草,引发火灾后逃离现场。后因形迹可疑被办案民警盘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太湖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起火山场的过火面积达到78.7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中,鉴于被告人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又有当地村民联名对其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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