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国庆)5日,太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是一名不满12岁的小学学生,在新城某公路上骑自行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韦某某是一中年农民,无证驾驶摩托车,因对路面观察不力,在没有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行经人行横道又未减速,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韦某某也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被碰伤后在县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9000元,诊断为左锁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尚需后续治疗费约9000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多元。庭审中,原告母亲对小孩是否有后遗症非常担忧,而被告则强调小孩在公路上骑车有责任的同时,对自己无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后悔不已。
承办法官在该案审理和调解过程中,分别向两方当事人辩法析理,指出原告的父母对未成年小孩监护不力,要教育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从小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被告无证驾驶、不投保交强险等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本人将面临高额经济赔偿,使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教训深刻。
这起案件的被告因未学习驾驶技术取得驾驶证,舍不得几十到一两百元的保费,却面临八九万的赔偿,的确得不偿失,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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