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卫兵
孟凡文
记者
周国庆)不久前,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许某甲、陈某、许某、周某、汪某、许某乙在太湖县公安局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以暴力等方法进行阻碍,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分别被依法判处10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10月28日,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农历除夕),太湖县弥陀镇两名男童走失,后在一河道内发现其中一名男童的尸体。太湖县公安局民警、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搜救及打捞过程中遭到两男童亲属和周边群众的暴力阻挠。6名被告人不听劝阻,对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拉拽、推搡、追打、揪耳朵、拳打脚踢,甚至将镇政府一工作人员拉至河中,严重影响了搜救打捞工作进行,并不同程度造成了执法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受伤,社会影响较大。
庭审中,6名被告人均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方面积极主动赔偿了受伤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医疗费等损失,另一方面均认罪伏法,积极悔罪改造,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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