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胡劲松本报通讯员 孙凯华
老龄化社会,因为老人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逐年增加。在农村地区,一些子女明明有赡养能力,自己住着宽敞的新房,却让老人住在破旧的老屋,生活无着。对此,宿松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于6月底联合印发《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老人安度晚年。
《通告》要求,赡养人要尽好孝道,主动履行好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要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不愿搬迁的),务必应保证在其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否则政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
“法院判决后我的住房问题解决了,生活费、看病费也都有着落了。 5个儿女也不用天天为这事吵架了。 ”宿松县孚玉镇84岁的王奶奶告诉记者,丈夫去世后,她一直跟随二儿子生活,去年她生病住院,5个子女因医疗费用问题发生争议,二儿子也不愿意带她一起生活了。王奶奶没有独立住房,没有生活来源,有病也得不到及时治疗,无奈之下将5个儿女告上法庭。宿松县法院办案法官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作出令老人及其儿女都能接受的判决:由4个儿子共同承担老人赡养义务,每人每月向老人支付200元生活费,医疗费用均摊;如需租房,房租也由4人均摊。
70多岁的余奶奶有6个儿女,老伴去世后,长子将她送回老屋居住,且以独立承担父亲医疗丧葬费用为由,拒绝支付余奶奶的生活费。最终,法院判决其长子承担余奶奶的担赡养义务,相比其他子女,酌情减少赡养费金额。
记者了解到,这两起案件的判决都在宿松县政法四部门的 《通告》出台之前,其中无房的王奶奶有了房租保障,如今仍跟随二儿子一家生活;余奶奶则仍然独自居住在老屋。随着老人年龄增长和自理能力逐渐减弱,如果长期独自居住、特别是居住在破旧的老屋,将面临居住安全、一日三餐、生活照料等现实问题。
宿松县破凉镇敬老院院长项先春长期关注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对儿女住新房却让年迈老人独居旧屋的现象,他一直期待相关部门能出台强有力的措施,约束儿女行为,在改善老人居住条件的同时,保障老人的日常生活,让农村老人安享晚年。
“《通告》出台后,法官判决此类案件有了更多依据,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将更加有力。”宿松县法院副院长沈咏田表示,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宿松县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量约占全县总人口的16%。在该县农村地区,上了年纪的老人会在分家时被“分”给一个或多个子女赡养。这种养老方式下,一旦出现家庭矛盾或承担赡养义务的儿女反悔,其他儿女又不愿“接手”,赡养责任往往很难落到实处,甚至出现几个儿女谁都不管老人的局面。沈咏田表示,《通告》的出台是运用法律法规武器化解养老现实问题的一个有益探索,在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方式下,对儿女的赡养行为有了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和约束。
“子女住进宽敞明亮的新房,却让老人住在条件简陋的危旧房屋中,过去人们对这种现象更多的是从道德层面加以谴责,如果儿女坚持自己的做法,老人也无力改变。《通告》出台后,这样的做法被明确为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制止并追责,比道德谴责更有力度。 ”宿松县文明办主任姜晓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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