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祁隽记者周国庆)日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聋哑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分别于2015年8月和5月刑满释放。于2017年3月又实施盗窃,该院以盗窃罪,分别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对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两名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至安庆市迎江区某小区11号楼被害人檀某某家门口,由吴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该户防盗门,并在门口望风,杜某某进入该户实施盗窃,窃得檀某某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只黄金手镯、两枚黄金戒指(总重36.39克,经鉴定价值共计11827元),后杜某某将上述黄金首饰交给吴某某,二人逃离现场。当日晚,二人至安庆市宿松县,吴某某将所盗黄金首饰销赃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等。同年3月29日,二人在湖北省武穴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电筒、开锁工具等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18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杜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系入户盗窃,另杜某某有前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已于10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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