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广周国庆)今年以来,宿松县检察院强化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点就收监执行进行监督,2017年7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罪犯石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该院的持续监督终于有了结果。
社区矫正人员石某,安徽省宿松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4月28日,宿松县司法部门收到石某相关法律文书,表示石某并未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获知该情况后,该院立即督促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干警进行查找,司法部门多次组织干警到石某家中走访调查,均找不到石某,其家人也一直无法联系上石某。鉴于石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并且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宿松县司法局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未收到效果。
为此该院多次会同宿松县司法局联系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要求其尽快依法对石金裁定收监执行。经过多方努力,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终于对石某裁定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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