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讯(徐媛媛)9月20日,潜山市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张某林等4人非法采矿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养殖场、修路为名,在潜山市袁桂村张某发等户的“丛毛山”山场内采挖花岗岩风化石(俗称“麻骨石”)出售牟利,被告人张某发、张某有出面协调山场青苗补偿、购买山场,被告人张某林联系挖掘机采挖和销售运输车辆,被告人叶某运借给被告人张某林5万元做启动资金,并在采挖现场记录运输车次。被告人张某林等4人非法采矿销售总额为30.5089万元,张某林获利5.6万余元,张某发获利5.5万余元,张某有获利6.1万余元,叶某运获利1.6万余元。
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发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本人建房为名,在袁桂村“面岗”山场采挖“麻骨石”出售牟利,被告人叶某运提供相应帮助,此次销售额为4.77万元,张某发获利1.39万余元,叶某运获利1.5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林、张某发、张某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花岗岩风化石,情节严重,叶某运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接收雇佣,为他人提供记录车次、收款等帮助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同时认为,4被告人因非法采矿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4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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