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汤荣汛)本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自刊登以来,不少市民表示对防范和识别非法集资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本期,本报再次精选典型案例进行刊登,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辨别能力,有效识别骗局,避免走进非法集资陷阱。
芜湖市鸠江区傅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犯罪嫌疑人傅某潜逃4年之久后被抓获归案,该案已于2017年6月公开宣判。
性质:非法集资
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利用被害人赚取高额投资回报的心理,通过表象的实体经营骗取被害人信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案情:2010年至201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傅某以扩大汽车租赁经营、开火锅店、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鼓动其亲友,口口相传,以1至5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共向张某某、袁某某等6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1198.5万元。2013年5月,犯罪嫌疑人傅某在资金链断裂后,举家逃匿。2016年11月18日,办案人员经过侦查工作,在安徽省潜山县将潜逃多年的网上逃犯傅某抓获归案。
定性和处罚:2017年6月,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公开宣判,傅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件分析:本案中,侦查员通过对案件的侦办,掌握到犯罪嫌疑人傅某可以向不特定的多人集资成功,主要原因如下:
1、意图规避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而犯罪嫌疑人鼓动其亲友,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其亲友口口相传的方式,扩大集资对象范围,向其亲友的亲友、同事集资。
2、虚假展现经济实力。犯罪嫌疑人每笔集资前,均将受害人带至其意向性的投资经营场所参观,证明其经济实力,从而取得信任。集资成功后,按期按数支付利息,形成良好的诚信口碑。
3、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本案中,被害人往往都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轻易地相信了熟人、相信了犯罪嫌疑人的经济实力、诚信,放松了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的警惕性。
警方提示:广大集资参与人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集资主体合法性的识别能力,增强风险意识,投资理性化,规范自己的经济活动。自觉抵制“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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