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科科长丁娟从检以来,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宗旨,用自己的辛劳和智慧捍卫着法律的尊严,维护着公平与正义。20年里,丁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50余件,办案数占全院公诉案件总数约40%,所办案件按期结案率、定性准确率、有罪判决率均为100%,案件当事人因办案不公申诉率为零。丁娟也先后获得潜山县直单位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三八红旗手,安庆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安庆市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一次来自同行的“刁难”
从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到办案能手,再到公诉部门负责人,丁娟一路走来,凭借的不只是激情和梦想,更多的是实实在在的、艰辛的付出。
八年前在潜山县检察院举行的全省公诉观摩庭上,因为来的都是当时全省公诉“大腕”、行业精英,作为此案主诉公诉人,丁娟无疑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然而庭审前,她刚向观摩组成员介绍完案件审查情况,就被一位处长毫不客气地指出:“起诉书对被告人挪用公款一罪的指控,有一笔60万元的款项是以所在单位办公会议的形式巧立名目转到其账户的,该犯罪行为的预先密谋过程表述得不够清楚,要定挪用可能有些困难……”在庭审后的评议会议上,众人也对庭审和公诉人的表现“评头论足”:“在起诉书制作方面,承办人对案件退查这一程序未加说明,另对一些语言表述略显口语化,文书制作不够规范”“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环节有些冗长,答辩环节不够简洁,承办人可能太想说得具体些,反而导致内容不集中,观点不鲜明”“公诉人庭上的语气不够抑扬顿挫”“应该把庭审压力平均地分布在各个环节上”……自那以后,丁娟带着大家的“直言”加倍努力,钻研法律知识,苦练公诉技能,一丝不苟地审查每一起案件,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让法律和事实说话。
当“田律师”遇上“铁面人”
丁娟办案一贯察微析疑,不枉不纵,甘当“铁面人”,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力求“稳、准、狠”,坚决维护一方平安。她曾先后主办参办了被害人达30余人的王某涉众型集资诈骗1300余万元案,朱某、张某强奸案(处十年有期徒刑),徐某“白日闯”盗窃涉案财物14万余元且“零口供”案,江某流窜多省多地故意杀人、强奸未成年少女案(处死刑)案等一系列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在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的田某等7人拐卖5名婴幼儿案件中,最初由于公安机关所收集固定的证据对田某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是拐卖儿童还是受人之托帮他人抱养小孩,证明力单薄,“无罪认定”的可能性渐占上风。作为曾经的法律工作者,田某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和庭审经验,他果然当庭翻供,突然提出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其辩护人也提出,检察机关指控田某犯拐卖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庭宣告其无罪。其他4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作了无罪辩护。幸而此前,丁娟不顾自己孩子正面临高考的关键时期,三次远赴主犯田某居住地——位于湖北安徽两省交界的大别山区补查取证。面对庭审突发情况,丁娟按照庭前预案,保持沉着冷静,维持住指控气势气场,严谨举证示证,缜密分析该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检辩交锋的结果是法庭采信了指控意见,判处主犯田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八年、六年、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忠诚敬业奉献是她的座右铭
丁娟始终以合格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践行“两学一做”,始终讲政治,守纪律,重规矩,始终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多年来,丁娟在办案中严格遵守违法干预案件不接受、说情送礼不让进家门、请吃娱乐的不到场的“三不”原则,类似的事情,她自己也记不清有多少次了。为此虽然似乎得罪了不少人,但更多的是赢得了群众的赞誉。丁娟曾在办公室接待一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对方在写有自我辩解书的笔记簿中夹带了2000元现金,交给了自己。原来,该嫌疑人余某担心自己是外地人,怕检察机关不能公正处理,故有此举。丁娟一方面耐心听取余某的陈述,一方面严肃批评他的贿赂行为,当场将此款退回。在审查该案时丁娟认为,本案所调取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余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建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也应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此案。三年前,在被省纪委抽调参与调查工作的八个月时间里,丁娟经常主动放弃节假日,通宵达旦加班加点,带领本办案小组按时保质完成了所承办的各项任务,配合调查组查明了案件事实。省纪委在出具给潜山县检察院的工作鉴定中指出,丁娟为案件的顺利查办做出了重要贡献,她身上折射出优秀检察干部的良好素质。 汪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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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潜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