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程晨 周国庆)“我认罪,我对我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后悔……”在潜山法院第一法庭的庭审现场被告人胡某君懊恼地说。11日,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胡某君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当庭宣判。
2017年3、4月份和10月份,被告人胡某君先后两次在自己驾驶的雪佛兰轿车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胡某君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潜山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君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此次公开开庭审理涉毒案件并全程网络直播,希望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直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受一次容留多人或者多次容留等人数、次数限制,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新闻推荐
为持续推进安全法律法规“七进”活动,促进农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潜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潜山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