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9月21日消息,“我收取了钱财,可是没有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于自己的学习,提高自己,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和社会作出贡献。”面对检方关于他受贿罪的指控,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下称安徽水利合肥公司)原经理殷博辩解道。
收受他人钱财,让所在公司陪标
1965年出生的殷博毕业后就被分配到水利单位。 2017年4月,经合肥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通知,殷博归案,这时他已是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主任(县处级)。
据检方指控,殷博在担任安徽水利合肥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5年下半年,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对外公开招标,安徽水利合肥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而建筑商人艾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另一家公司也参与投标,为顺利中标,他找到殷博,约定即便是安徽水利中标,工程也给艾某某干。艾某某中标后为表示感谢,送给殷博现金40万元。
2012年上半年,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二期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时任安徽三建经营公司副经理的黄某某(另案处理)为确保公司中标,找到殷博请求其给予帮助。殷博让安徽水利合肥公司陪标。黄某某在公司中标后,送给殷博现金6万元。
涉嫌受贿53万自称拿去学习了
另外,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安徽水利合肥公司的防水工程,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让殷博关照公司业务,在2010年、2011年、2012年春节期间,以过年红包的形式共送给殷博5万元。原潜山县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宋某某(另案处理),也以同样缘由在2009年春节期间送给殷博2万元。
检方认为,殷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检方指控,殷博表示基本属实,不过他自认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另外,对于收受的钱财,他表示没有挥霍,其中一部分用于学习,提高自己,还获得了相应的学位证书。他表示,学习费用原本可向单位报销,但他没有报销,而是从收受的钱中拿出来的,“提高自己,以便于以后更好为公司和社会作贡献。” (本文原题为《这受贿理由还挺特别“用于学习,更好作贡献” 安徽水利合肥公司原经理涉嫌受贿罪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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