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一企业负责人董某某拖欠39名员工17余万元工资后,抛下公司,逃离潜山,多处藏匿。2015年10月,潜山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该县以此罪名判决的第一起个案。(《安庆晚报》11月3日)
潜山县法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对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信守承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城市化在快速发展,各种企业和用人单位大量涌现,广大农民也纷纷弃农经商,或者弃农改工,进城打工的不计其数。应该说,良好的形势发展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巨大利益。然而,一些企业和用人单位为了个人或本单位利益,故意违规办事,甚至与法律抗衡,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前车之鉴
后事之师。那些还在打劳动者报酬的主意,企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老板们,请赶快悬崖勒马吧,否则,判刑获罪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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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潜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