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朱某今年47岁,他在担任马钢集团钢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营销部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公司人员所送现金31万元,并为相关公司谋取利益。2月12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潜山县法院获悉,朱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朱某在担任马钢集团钢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营销部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公司人员所送现金31万元,并为相关公司谋取利益。
其中,朱某先后多次收受马鞍山市商人陈正水所送现金共计21万元,为陈正水在马钢集团钢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返烧结料业务中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资金回笼等方面提供便利。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朱某先后多次收受马鞍山市东昇耐火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会萍、业务经理刘晓英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为马鞍山市东昇耐火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马钢集团钢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二道渣提货时给予关照。
2010年8、9月份,朱某提议并参与决定将马鞍山市先锋金属有限公司胡章四在马钢集团钢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磁选铁粉价格每吨降价5元,从中收受胡章四现金2万元。
晨报记者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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