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政协主席 刘东贤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对靠自身能力难以通过市场方式解决自身住房困难的群体,由政府通过建设保障房,帮助他们以低成本改善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这也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
近年来,潜山县委县政府通过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项目,扎实推进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规划建设不科学,二是准入条件有待完善,三是管理机制不健全。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范运作,建设百姓满意安居工程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由政府集中建设,不再下达乡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保障性公租房和城区企业套型公租房建设计划。城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根据辖区企业内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家庭实际需求,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租房。继续筹划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从实际出发,完善规划,认真遴选,加快推进,以促使老城区交通得到缓解,居民老旧危住房得到改善,并按规定比例配建公租房。
提高续建项目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水平。集中续建的保障性公租房,要认真总结过去廉租房、公租房建设不足,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产业聚集的区域,并做到公租房建设与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文体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在保障房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二、探索新路,努力做到投资收益平衡
明确投资运营责任。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可委托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运营。社会力量及企业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负责管理和运营。对特困保障对象承租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收费,实行补贴或适当减免。公租房租金不宜过高。
探索出售、回收新办法。要按政策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可采取先试点的办法,由运营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政府住建部门提出出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向承租人出售。积极探索企业保障性公租房管理办法,可对出租5年以上的,政府采取按成本价回收,再以相应价格出售给保障对象,实现投资收益平衡。
三、规范准入,确保分配有序公平公正
要加快对保障对象的住房现状、家庭人口、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申请时间等信息摸底建档。采取按上述因素综合评分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家庭人口、性别、保障结构等,合理配租或调换保障房具体户型,实行人性化配租。
要进一步完善准入政策。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对不在城区的外来务工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应列入政府公共保障对象;对符合规定的各类保障对象,应逐步取消在城非农户籍居住 5年以上限制条件;尤其对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优先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和符合保障条件的失独家庭,配租时不得设置非农户籍居住5年以上的限制。
四、加强监管,实现后续管理规范有效
要加快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平台,对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基础信息及配租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做到动态管理;对社会力量及企业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其适用对象应当为房管部门登记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平台监管。
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使用退出机制,在保障对象信息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户,取消保障资格,停发廉租房租赁补贴或责令退出廉租房,不断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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