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卫民
记者
周国庆)潜山县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7月1日在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陈瑜路受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逃)指派,经手向25个单位或者个人借款30笔1.37亿元,约定月息2%-2.5%,并按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要求转走,供陈某使用;被告人陈瑜路本人向他人借款4笔334万元,约定月息2%。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瑜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4万元,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7亿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笔举证,被告人陈瑜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鉴于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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