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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经营大酒店村民质疑这个村支书咋就“告不倒”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3-07-16 22:08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村民质疑这个村支书咋就“告不倒”

本报讯 曾经挪用孤寡老人的救灾款,被处党内警告;后挪用公款9万元经营大酒店,获不予起诉。如今,又当上主持村里全面工作的副书记。 7月10日,记者接到了来自潜山县三个农民的投诉,对于这样的结果他们难以理解。

三个村民来自潜山县梅城镇高集村,他们所反映的问题与原村支部书记熊玉清有关。早在2007年,村民们就曾向梅城镇举报熊玉清“贪污救济大米、挪用救灾资金”。中共梅城镇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熊玉清同志处分的决定”中,调查情况如下:2005年,梅城镇分给高集村救济大米45袋,大米存放在熊玉清二哥家中,4包分发,剩余的大米被熊玉清使用;2005年冬,梅城镇政府给予两户孤寡老人、一户残疾人救济款9500元,并将钱打到三户存折上,熊玉清从镇民政办领走三个存折后,将9500元取出;用于自己给村里办事垫付的6000多元,3000多元交给村出纳。给予熊玉清党内严重警告后,熊玉清的村支书还是照干不误。

2011年,村民们又向潜山县检察院举报,熊玉清涉嫌挪用公款。2011年11月26日,潜山县检察院对熊玉清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并查明:2009年,梅城镇高集村为缴纳康居新村土地申报手续费用,向梅城镇城建所借款13万元,后11.5万元打入村支书熊玉清个人存折。 2010年6月23日,熊玉清挪用6万元用于其经营的“玉清大酒店”购酒;2010年6月30日,挪用3万元用于家庭开支。 2011年2月1日,熊玉清将两笔挪用款归还村财务。潜山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玉清实施了《刑法》第38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熊玉清不起诉。 7月12日,记者就此联系了潜山县检察院,该院表示不起诉处理决定符合规定,并上报了安庆市检察院。

村民们反映,该镇党委日前又任命熊玉清为村支部副书记,并主持全面工作。 7月15日,记者就此与梅城镇党委书记李干生取得联系,李书记表示:熊玉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降职为副书记使用符合规定。“他已经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诉只是不判处刑罚,怎么还能当支部副书记呢?”村民们表示很不理解。在对熊玉清的投诉材料中,该村的38名党员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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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潜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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