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赵光记者王原)灵璧县18岁青年蒋某,感到很后悔也很幸运。后悔的是,他做了盗窃违法的事,幸运的是,是检察官在他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时,认为对他不需要继续羁押。 4月17日,他被释放出看守所。
蒋某是从家乡来到潜山县务工的。辞工后因经济窘迫,产生了盗窃念头。 4月5日夜,蒋某潜入潜山县城一居民住房,在准备盗窃时,被家主谢某发现,蒋某慌忙逃离现场。后被闻讯赶来的谢某父亲等人在外抓获并报警,次日被刑事拘留。 4月1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逮捕蒋某。
潜山县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蒋某入户盗窃行为确实涉嫌犯罪,但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且属未遂,没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程序。在对蒋某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听取办案机关和蒋某近亲属的意见后,认为对蒋某不需要继续羁押。经检察长批准, 4月16日,该院监所检察部门书面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侦监部门于4月17日作出了不批捕蒋某的决定。目前,蒋某已被公安机关变更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王水旺、陈彬告诉记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的监督职能,该院把审查放在可拘可不拘、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上,这是该院成功办理的首例做法。接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到潜山的蒋某父亲很感激检察机关对他儿子的教育挽救,表示要留在当地陪伴监督蒋某,配合好后续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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