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与某著名太阳能生产企业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竟用生产、销售该品牌假冒产品的方法泄愤。 1月13日,记者从安庆市检察院获悉,该案日前已经法院审结。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7万元。
2009年10月,被告人张某与该太阳能公司因代理权发生矛盾,遂心生不满,后通过网络结识了在浙江省经营太阳能热水器厂的被告人黄某,张某提出让黄某为其仿制假冒的该款太阳能热水器。 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黄某分三批为被告人张某仿制了假冒太阳能热水器共计数百台。这些假冒太阳能热水器在外形、颜色、商标图案、机身钢印、外包装等处,均与原产太阳能热水器完全相同。黄某将这些假冒太阳能产品运至安庆,销售给张某后得赃款16万余元。随后,张某陆续将这些产品销售到安庆市望江县、潜山县和池州市东至县等处,销售总价值28万余元。
该正规太阳能公司获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去年6月1日、28日,张某、黄某先后分别被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汪云波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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