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胡毅杰报道 12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学等七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学、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68万元、72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高某甲同他人登记成立欣润公司。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学入股该公司;2014年4月,被告人高某乙入股该公司。2014年3月,被告人高某乙独资成立宏林公司,同年4月,王某学入股。
2014年至2018年间,为排挤、打击竞争对手,王某学、高某乙组织、领导、指挥被告人张某才等人多次采取威胁、拦截、堵门、殴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王某学、高某乙为首要分子,张某才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各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法院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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