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吴秀青报道一名木工在业主家里做木工装修时,自己将打磨机改装为带齿锯片,在操作过程中受伤,他要求业主赔偿,法院会支持他吗?
2018年5月,木工刘某经人介绍,为夏某的房屋从事木工装修,并约定费用为8000元。2018年7月,夏某在验收时,认为刘某制作的酒柜不符合约定,要求刘某进行修改。2018年7月26日上午,刘某自备工具到房屋内修改。为方便工作,刘某将打磨机防护罩拆除,并将打磨机砂轮改装为带齿锯片。在使用打磨机的过程中,刘某不慎将右手手指切断。随后,刘某就其受伤引发的损失向夏某主张赔偿责任,夏某不同意赔偿,刘某遂诉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刘某认为,木工装修已经完工,费用已经结算,其应夏某要求修改酒柜系义务帮工,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夏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夏某则认为,双方系承揽合同纠纷,且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8月6日,法院开庭认为,酒柜由刘某制作,修改酒柜属于工程增项部分,不单独构成另一种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系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夏某选任刘某从事室内木工装修,应对刘某施工进行合理的管理,刘某违规使用改装打磨机修改酒柜受到损害,夏某存在一定过失,酌定由夏某承担刘某损失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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