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奚方颖报道公证处为假冒身份者办理了公证,造成真实身份者的财产损失,近日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其赔偿。
2011年11月,江某和假冒王某之人共同到A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及《委托书》公证。抵押合同中约定王某将自己的一套房产抵押给了江某,A公证处对上述抵押合同以及委托书进行了公证。2012年江某凭公证过的委托书以王某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的上述房产卖给了万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王某知晓自己的房产不在自己的名下,于是知晓了委托事宜,与A公证处协商未果,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未能对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以致于他人假冒王某身份办理了《委托书》公证,相关人员凭公证的委托书出卖了王某的房屋,致使王某的房屋产权已登记至他人名下,财产受损已成事实,王某的财产损失与公证处的错误公证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证处应赔偿王某因丧失房屋而产生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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