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通讯员杨闻珉报道 6月25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水上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朱某驾驶装载370吨亚硫酸钠溶液的轮船从江西鄱阳出发前往浙江德清。7月19日晚11时许,当轮船下行至吉阳矶水域时,朱某发现前方的重载船朝北岸行驶,且自己的船速比较快,遂没有减速,在从左舷追越前船后,与上行的邱某驾驶的轮船发生碰撞,致使两轮船受损,同时,导致正在朱某轮船甲板上睡觉的王某落水身亡。经安庆海事局调查认定,朱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朱某有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等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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