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讯(丁芳芳)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后认为自己在财产方面吃了大亏,不愿再继续履行协议。那么,当事人可以反悔吗?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明确表示:不可以。
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末,两人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刘某所有。现因王某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刘某提起诉讼。庭审中,王某答辩称,转移房产应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单纯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且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依法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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