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凌某新、邢某、陈某根等20人非法采矿罪暨被告凌某新、邢某、陈某根、程某斌等22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判承担环境修复金近16万元。(《安庆晚报》1月3日)
严峻的环保形势不等人。如此铁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且带“赔偿”的处罚力度,展现了足够的法治威慑力,等于最直接地表明了生态红线是不能逾越的“雷池”。唯此,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让绿水青山成为美丽安庆的新常态。
曾几何时,我们对环境污染的惩处,或是予以罚款,或是对部门、企业、个人等进行法律问责。这样惩处,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阻遏作用,但是已经被破坏的环境往往处于无人来管的局面。而在一些地方,环境违法的成本较低,有的罚款甚至变相成了可以污染的“通行证”。如此这般,无人主张权利无人修复的只是环境。可以说此次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罪,提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也告诉人们:生态环境不但“有主”,而且“有价”,损害生态环境不仅涉及犯罪,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就会发挥很大的威慑力。如果经营者知道其污染违法行为不但可能招致罚款和牢狱之灾,还可能面临“天价”赔偿,一定会选择遵守环境法规,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其实,环境治理的初衷就是还大家一个绿水青山。因此,在查处环境违法者时,我们精准打击治理的着力点就应该这样。既要注重对破坏环境者依法予以严惩,又要依法依规,让环境违法者学会自己给自己“擦屁股”,自己破坏的环境自己修复到原样,才能使环境得到最大的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此,让公益诉讼守护安庆绿水青山需要司法部门的积极参与,需要毫不手软、主动作为的司法,才能成为环保“有牙执法”和生态文明建设最有力的后盾和最大的支持。当然,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顺利运转,也需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鉴定技术和制度等,以形成合力。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力量,让那些试图污染者感受到强大的威慑,也让公众感受到政府守护安庆绿水青山的力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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