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叶晨报道12月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原党委书记方贻尚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法庭判决被告人方贻尚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方贻尚先后任安庆市大观区交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候选人;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12年12月高配为副县级);2015年4月至案发任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党委书记。2008年10月至2014年5月兼任安庆市大观区恒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被告人方贻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126万元,挪用公款14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3300元。
另查明: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方贻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安庆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留置期间,其主动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26.33万元、贪污36万元事实,并如实供述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贻尚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方贻尚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未被掌握的贪污36万元的事实,系坦白;另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鉴于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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