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在市物价局获悉,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自12月1日起,安庆市实行企业环境信用差别化价格政策。
11月21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安庆市实行企业环境信用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差别化价格标准。
《通知》明确,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对环境信用评定为警示等级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1元,不良等级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2元;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对环境信用评定为警示等级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1元,不良等级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2元。同时对环境信用评定为警示等级、不良等级的企业不实行天然气量价挂钩及工业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自来水销售价格,在现行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对环境信用评定为警示等级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1元,不良等级的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2元。
《通知》还规定,电价政策仍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徐媛通讯员储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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